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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告:开标后提交弃标声明不能成为废标理由

政府采购信息网 赵志明 2021-09-01 18:07:18

财政部近日发布4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四百零五号——第一千四百零八号)。其中,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需要关注的问题有3个。

1.采购人因招标文件编制有误被责令限期整改。

2.代理机构因未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招标文件编制有误的问题被责令限期整改。

3.代理机构因存在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问题,被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其中,第一千四百零六号公告中,投诉人投诉事项为:其对金元公司在开标后提交的弃标声明不认可,本项目不应废标。财政部调查后认定投诉成立。

上述公告与财政部此前发布的第24号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性案例《J单位新闻策划支持系统软件开发项目举报案》颇为相似。该案例中,开标以后,供应商Y撤销投标文件,以为投标人不足三家,项目就可以废标并重新采购。但财政部裁定,供应商Y在投标时已经确定了投标有效期,且本项目已经进入开标、评标程序。因此,供应商Y不得撤销投标,其撤销投标的行为不影响评审活动和后续采购活动的进行,废标行为无效。

以下为信息公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四百零五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GC-HGX210200

二、项目名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沙河校区学生宿舍家具采购项目(一期)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晟鑫伟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镇松花江村沙坨子屯

被投诉人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

被投诉人2: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国采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章胡同9号院1号楼一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国采中心存在答复质疑超期的情形。投诉事项2为:招标文件编制有误。投诉事项3、4为: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投诉事项5为:招标文件涉嫌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6为:招标文件对样品的评分没有具体的参数标准。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项1、2成立,但不影响中标结果,投诉事项3、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5、6为无效投诉事项。

责令采购人就招标文件编制有误的问题限期整改,责令国采中心就未在收到投诉人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招标文件编制有误的问题限期整改。

财政部

2021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四百零六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LNBF2020102101

二、项目名称:东北区域气象中心物业服务项目(第01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好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沈阳市皇姑区长江南街3号(韩国新城1幢1-13-38)

被投诉人:辽宁北方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304-2号(1-17-1)

相关供应商:沈阳金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金元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46号1-19-16

当事人:辽宁省气象局财务核算中心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长白南路38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其对金元公司在开标后提交的弃标声明不认可,本项目不应废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财政部

2021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四百零七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LU-WT21056

二、项目名称:吉林大学“标准化 智慧化 功能化”教室二期家具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深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长春市南关区新星宇之洲C区1号楼102门市

被投诉人1:吉林大学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

被投诉人2:吉林中信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临河街5062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11为: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涉嫌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事项1、2、3、5、6、7、8、9、10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4、11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财政部

2021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四百零八号)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辽宁合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86号华阳国际大厦2252室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公安部警犬技术学校)警犬犬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JZB20201205)投诉案处理过程中,发现存在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问题。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辽宁合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财政部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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